9月1日(七 , 一 九)
甲 、 兩 廣 下 總 動 員 令 , 中 央 軍 亦 向 湖 南 出 動 。 乙 、 江 西 剿 匪 軍 第 一 路 趙 觀 濤 自 廣 昌 進 佔 黃 陂 。 丙 、 鄂 豫 皖 剿 匪 軍 第 十 軍 徐 源 泉 部 第 四 十 一 師 丁 治 磐 旅 在 浠 水 洗 馬 畈 為 紅 軍 徐 向 前 所 困 , 傷 亡 頗 重�((9月5日解 圍 。 紅 軍 師 長 許 繼 盛 謀 叛 , 擬 南 渡 長 江 未 成 , 為 張 國 燾 所 殺)。 丁 、 蔣 中 正 主 席 通 電 主 弭 亂 救 災 。 戊 、 國 府 下 救 災 緊 急 令 , 並 究 問 各 省 災 區 負 責 官 吏 。 己 、 中 央 航 空 學 校 成 立 於 杭 州(1928年11月 已 於 中 央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設 航 空 隊)。 庚 、 中 共 中 央 致 書 「 蘇 維 埃 區 中 央 局 」(項 英 主 之)及 紅
軍 總 前 委 , 指 示 六 項 任 務 : 建 立 鞏 固 的 根 據 地 , 徹 底 解
決 土 地 問 題 與 實 行 蘇 維 埃 政 綱 , 更 著 力 於 改 造 和 擴 大 紅
軍 , 加 緊 進 行 蘇 維 埃 改 造 運 動 與 建 立 蘇 維 埃 臨 時 中 央 政
府 , 堅 決 執 行 發 展 黨 鞏 固 黨 的 任 務 , 必 須 有 明 確 的 反AB團
鬥 爭 與 反 一 切 錯 誤 思 想 和 一 切 反 革 命 政 治 派 別 的 鬥 爭 。
9月2日(七 , 二 0) 甲 、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通 過 賑 災 公 債 八 千 萬 元 , 由 財 政 部 分 期 發 行 。 乙 、 河 南 洛 陽 鞏 縣 大 水 , 死 者 數 萬 。 丙 、 歐 亞 航 空 公 司 因 飛 機 在 外 蒙 被 截 擊 , 放 棄 滿 洲 里 航 線 。 丁 、 韓 復 �G 自 北 平 回 抵 濟 南 。 戊 、 日 軍 在 瀋 陽 北 大 營 附 近 演 習 。
9月3日(七 , 二 一) 甲 、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通 過 購 美 麥 四 十 五 萬 噸 。 乙 、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(一)第 四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組 織 法 ,(二)嚴 懲 第 三 黨 首 領 鄧 演 達 。 丙 、 張 學 巡 發 表 和 平 通 電 。 丁 、 王 正 廷 聲 明 否 認 中 村 被 害 事 件 。
9月4日(七 , 二 二) 甲 、 日 本 各 報 以 中 村 大 尉 在 內 興 安 嶺 遇 害 , 主 強 硬 對 華 交 涉 。 乙 、 墨 西 哥 排 華 緩 和 , 惟 仍 限 華 僑 於 兩 月 內 離 境 。 丙 、 桂 軍 白 崇 禧 部 自 桂 林 北 進 。 丁 、 江 西 剿 匪 軍 蔡 廷 鍇 、 蔣 鼎 文 、 陳 誠 部 奉 令 向 吉 安 泰 和 贛 州 一 帶 移 動 , 防 阻 粵 桂 軍 北 進 。 戊 、 譚 延 闓 國 葬 , 蔣 中 正 自 漢 口 回 京 參 加 。 己 、 褚 民 誼 自 新 疆 到 北 平 。
9月5日(七 , 二 三) 甲 、 張 學 良 響 應 本 月 一 日 蔣 中 正 電 。 乙 、 日 本 外 相 幣 原 喜 重 郎 電 令 瀋 陽 總 領 事 林 久 治 郎 切 實 取 締 浪 人 製 造 中 日 事 變(關 東 軍 高 級 參 謀 板 垣 征 四 郎 策 動)。 丙 、 東 北 邊 防 軍 參 謀 長 榮 臻 到 北 平 , 與 張 學 良 商 應 付 中 村 事 件 方 針 。 丁 、 達 賴 喇 嘛 對 康 藏 交 涉 提 出 新 要 求 , 拒 還 甘 孜 、 瞻
化 。
9月6日(七 , 二 四) 甲 、 東 北 日 領 事 在 瀋 陽 開 會 , 商 中 村 事 件(日 本 國 內 醞 釀 就 中 村 事 件 對 華 作 緊 急 行 動)。 乙 、 張 學 良 密 令 東 北 邊 防 公 署 軍 事 廳 長 榮 臻 無 論 日 人 如 何 尋 事 , 務 須 萬 分 容 忍 , 不 與 反 抗(同 時 張 面 告 臧 式 毅 派 來 之 警 務 處 長 黃 顯 聲 , 日 軍 如 尋 釁 , 應 極 力 避 免 衝 突 , 以 免 事 態 擴 大)。 丙 、 廣 州 軍 事 委 員 會 戰 地 委 員 會 主 席 唐 生 智 自 韶 關 赴 湘 南 , 第 三 軍 長 李 揚 敬 同 行 。 丁 、 江 西 剿 赤 將 領 何 應 欽 、 陳 銘 樞 等 響 應 本 月 一 日 蔣 中 正 通 電 。 戊 、 張 學 良 電 海 外 華 僑 , 倡 導 和 平 救 災 。 己 、 韓 復 �G 響 應 張 學 良 三 日 和 平 通 電 。
9月7日(七 , 二 五) 甲 、 蔣 中 正 在 國 府 紀 念 週 講 多 難 興 國 , 全 在 共 同 努 力 。 乙 、 陳 濟 棠 、 李 宗 仁 電 勸 湖 南 主 席 何 鍵 與 粵 方 合 作 。 丙 、 粵 軍 佔 湖 南 耒 陽(陳 鐵 堅 旅), 桂 軍 佔 祁 陽 。 丁 、 中 央 飛 機 四 隊 三 十 餘 架 開 往 長 沙 株 洲 。 戊 、 江 西 紅 軍 主 力 六 萬 餘 乘 剿 匪 軍 西 移 , 襲 擊 興 國 高 興 圩 , 開 始 激 戰 。 己 、 閻 錫 山 表 示 不 肯 離 晉 。 庚 、 劉 桂 堂 率 殘 部 經 山 東 大 汶 口 竄 回 費 縣 老 巢 。 辛 、 墨 西 哥 政 府 拒 絕 美 國 調 停 華 僑 案 。
9月8日(七 , 二 六) 甲 、 日 本 閣 議 , 陸 軍 大 臣 南 次 郎 宣 稱 , 對 中 村 事 件 必 要 時 即 採 取 相 當 行 動 , 除 武 力 報 復 手 段 外 , 別 無 他 策 。 乙 、 瀋 陽 日 軍 守 備 隊 越 境 演 習 。 丙 、 何 鍵 覆 駁 陳 濟 棠 李 宗 仁 電 , 並 責 粵 桂 軍 侵 入 湖 南(本 日 桂 軍 抵 永 州)。 丁 、 國 府 明 令 發 行 水 災 公 債(本 月 內 三 千 萬 元 , 十 二 月 內 續 發 五 千 萬 元)。 戊 、 張 學 良 電 東 北 各 省 組 籌 賑 會 。 己 、 湖 北 新 堤 樊 口 江 堤 潰 決 。
9月9日(七 , 二 七) 甲 、 江 西 剿 匪 軍 第 十 九 軍 蔡 廷 鍇 擊 破 紅 軍 主 力(第 四 軍 林 彪 , 第 五 軍 彭 德 懷 , 第 十 二 軍 羅 炳 輝 , 第 三 十 五 軍 楊 岳 彬)於 興 國 高 興 圩 , 斬 獲 八 千 餘 人 , 繳 槍 五 千 餘 枝(此 為 剿 匪 第 一 次 大 勝 利 , 蔡 部 即 西 撤)。 乙 、 第 九 師 蔣 鼎 文 部 在 老 營 盤 為 紅 軍 第 三 軍 黃 公 略 所 敗 。 丙 、 粵 省 第 一 軍 長 兼 第 一 集 團 軍 前 敵 總 指 揮 余 漢 謀 率 部 自 廣 州 赴 韶 關 。 丁 、 東 北 當 局 對 中 村 事 件 派 遣 之 第 三 次 調 查 隊 到 興 安 區 。 戊 、 廣 州 日 本 代 理 總 領 事 須 磨 彌 吉 郎 到 桂 林 晤 李 宗 仁
、 白 崇 禧 。
9月(上 旬)中 共 中 央 自 上 海 遷 入 江 西 , 由 總 書 記 周 恩 來 主
持(鄂 豫 皖 邊 區 中 央 分 局 , 由 張 國 燾 主 持)。
9月10日(七 , 二 八) 甲 、 瀋 陽 日 本 總 領 事 林 久 治 郎 為 中 村 案 對 遼 寧 省 府 提 出 嚴 重 交 涉 , 要 求 謝 罪 、 賠 償 、 嚴 懲 責 任 者 。 乙 、 日 本 駐 瀋 陽 之 特 務 機 關 長 土 肥 原 賢 二 大 佐 及 張 學 良 之 顧 問 柴 山 少 佐 奉 軍 部 電 召 到 東 京 。 丙 、 延 邊 日 軍 擅 捕 華 人 , 毆 打 公 安 分 局 局 長 。 丁 、 張 學 良 在 北 平 召 開 軍 政 會 議 , 決 設 法 解 決 中 村 事 件(張 擬 回 瀋 陽 , 傳 關 東 軍 將 實 行 暗 殺 , 因 之 取 消)。 戊 、 新 任 駐 日 公 使 蔣 作 賓 離 京 赴 平 , 轉 瀋 赴 任 。 己 、 張 作 相 、 商 震 、 萬 福 麟 、 徐 永 昌 、 宋 哲 元 、 王 樹 常 等 響 應 本 月 一 日 蔣 中 正 通 電 。 庚 、 何 鍵 電 勸 陳 濟 棠 勿 破 壞 和 平 。 辛 、 李 煜 瀛 、 張 繼 、 吳 鐵 城 , 電 勸 廣 州 當 局 勿 出 兵 湘 贛 。 壬 、 立 法 院 通 過 賑 災 公 債 條 例 。 癸 、 江 西 贛 江 江 水 大 漲 , 峽 江 樟 樹 一 帶 盡 成 澤 國 。
9月11日(七 , 二 九) 甲 、 張 學 良 派 憲 兵 司 令 陳 興 亞 親 往 興 安 調 查 中 村 事 件(湯 爾 和 奉 張 學 良 命 , 已 到 東 京 與 外 務 省 商 談 , 接 湯 報 告 , 命 瀋 陽 當 局 趕 速 辦 理)。 乙 、 宋 子 文 再 晤 日 使 重 光 葵 , 約 定 同 去 東 北 晤 南 滿 鐵 道 總 裁 內 田 康 哉 。 丙 、 蔣 中 正 電 張 學 良 , 避 免 與 日 本 衝 突 。 丁 、 日 本 駐 瀋 陽 之 特 務 機 關 長 土 肥 原 賢 二 與 陸 軍 省 商 擬 對 中 村 事 件 之 具 體 報 復 方 法 。 戊 、 日 本 外 務 、 陸 軍 、 海 軍 省 重 要 人 員 聯 合 會 議 , 對 滿 蒙 問 題 及 中 村 事 件 決 行 使 實 力 。 己 、 警 衛 軍 長 顧 祝 同 到 衡 州 布 置 軍 事 。 庚 、 公 佈 民 國 二 十 年 賑 災 公 債 條 例 。 辛 、 長 江 下 游 水 勢 續 漲 , 蕪 湖 南 京 情 勢 尤 險 。 壬 、 日 本 天 皇 昭 和 召 見 陸 相 南 次 郎 , 命 整 頓 關 東 軍 風
紀(元 老 西 園 寺 公 望 亦 告 南 次 郎 , 關 東 軍 人 態 度 應 加 謹 慎)。
9月12日(八 , 一) 甲 、 日 本 向 朝 鮮 增 兵 兩 師 團 。 乙 、 唐 生 智 自 廣 州 到 郴 州 , 進 圖 湖 南 。
9月13日(八 , 二) 甲 、 中 村 事 件 第 一 次 調 查 完 畢(中 村 係 以 軍 人 冒 充 學 者 , 入 境 手 續 極 不 完 備 , 是 否 被 害 , 未 能 證 明)。 乙 、 粵 軍 退 出 湖 南 耒 陽 。 丙 、 紅 軍 第 四 軍 團 政 治 委 員 陳 昌 浩 逮 捕 該 軍 團 長 潘 皈
佛 等 二 十 餘 人 於 湖 北 麻 埠 , 指 為 改 組 派AB團(據 云 與 紅 軍 師
長 許 繼 盛 、 周 維 炯 有 關)。
9月14日(八 , 三) 甲 、 日 本 駐 瀋 陽 之 特 務 機 關 長 土 肥 原 大 佐 離 東 京 返 瀋 陽 。 乙 、 日 本 哈 爾 濱 領 事 大 橋 赴 伯 力 晤 蘇 俄 當 局 , 請 對 中 村 事 件 諒 解 。 丙 、 日 滿 鐵 守 備 隊 軍 官 十 六 人 沿 路 作 軍 事 考 察 , 本 日 到 哈 埠 。 丁 、 蔣 中 正 限 剿 赤 軍 於 一 月 內 肅 清 贛 南 。 戊 、 粵 桂 軍 進 攻 衡 州 , 被 第 四 路 軍 陶 廣 部 擊 退 。 己 、 何 應 欽 到 江 西 萍 鄉 , 籌 劃 湖 南 軍 事 。 庚 、 日 使 重 光 葵 呈 遞 國 書 。 辛 、 我 國 當 選 國 際 聯 盟 非 常 任 理 事 。 壬 、 中 英 庚 款 董 事 會 議 決 撥 萬 四 千 鎊 導 淮 。 癸 、 蕪 湖 大 雨 , 江 水 續 漲 。
9月15日(八 , 四) 甲 、 日 本 參 謀 本 部 作 戰 部 長 建 川 美 次 奉 命 前 往 瀋 陽 , 制 止 關 東 軍 行 動 。 乙 、 外 交 部 駁 覆8,24日 本 覆 牒 之 照 會 送 出 。 丙 、 新 任 駐 日 公 使 蔣 作 賓 離 北 平 赴 瀋 陽 轉 朝 鮮 。 丁 、 江 西 剿 赤 軍 第 五 十 二 師 韓 德 勤 自 興 城 北 撤 , 為 紅 軍 第 一 、 第 三 軍 敗 於 方 石 嶺 , 退 向 富 田 , 旅 長 一 人 , 團 長 三 人 , 營 長 六 人 戰 歿(被 俘?), 損 失 極 重 。 戊 、 國 際 聯 盟 衛 生 部 長 拉 西 曼 到 南 京 。 己 、 前 紅 軍 第 一 軍 長 許 繼 盛 謀 在 豫 鄂 皖 間 之 金 家 寨 、
麻 埠 舉 事 響 應 國 軍 不 成 , 被 殺(所 部 歸 徐 向 前 鄺 繼 勳)。
9月16日(八 , 五) 甲 、 日 本 關 東 軍 司 令 官 本 庄 繁 向 東 京 請 示 軍 事 行 動 。 乙 、 日 本 軍 部 散 發 傳 單 , 謂 中 國 侵 害 日 本 滿 蒙 權 利 , 國 人 應 猛 醒 , 以 救 國 難 。 丙 、 王 正 廷 談 話 否 認 蔣 主 席 演 說 攻 擊 日 本 。 丁 、 日 人 所 指 與 中 村 事 件 有 關 之 興 安 屯 墾 軍 第 三 團 團 長 關 瑞 璣(玉 衡)被 傳 到 瀋 陽 候 審 。 戊 、 駐 日 公 使 蔣 作 賓 過 瀋 陽 赴 東 京 。 己 、 江 西 剿 赤 軍 第 四 十 三 師 郭 華 宗 部 克 永 新 。 庚 、 粵 軍 自 湘 南 後 退 , 廣 州 戒 嚴 。 辛 、 行 政 院 通 緝 馬 仲 英 。
9月17日(八 , 六) 甲 、 日 公 使 重 光 葵 否 認 日 政 府 對 中 村 事 件 出 兵 計 劃 。 乙 、 日 本 關 東 軍 司 令 本 庄 繁 命 南 滿 鐵 路 駐 軍 及 鐵 道 守 備 隊 舉 行 行 軍 演 習 。 丙 、 洪 憲 帝 制 要 角 楊 度 卒 於 上 海(五 十 七 歲 ,1875生 。 楊
晚 年 入 共 黨 , 又 曾 入 張 宗 昌 幕 , 後 受 上 海 聞 人 杜 月 笙 供
養)。
9月18日(八 , 七) 甲 、 東 北 邊 防 公 署 軍 事 廳 長 參 謀 長 榮 臻 為 中 村 事 件 通 知 日 本 總 領 事 , 謂 團 長 關 玉 衡 將 由 軍 法 審 判 , 第 二 次 調 查 隊 十 九 日 回 瀋 陽 。 乙 、 日 本 參 謀 本 部 作 戰 部 長 建 川 美 次 到 瀋 陽(下 午 七 時), 板 垣 征 四 郎 亦 至 自 遼 陽 。 丙 、 日 本 關 東 軍 高 級 參 謀 板 垣 征 四 郎 , 作 戰 課 長 石 原 莞 爾 指 使 南 滿 鐵 路 守 衛 隊(第 二 師 團 即 多 門 師 團)於 下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炸 毀 瀋 陽 城 外 文 官 屯 南 柳 條 溝 之 南 滿 鐵 路 , 同 時 進 攻 北 大 營(駐 軍 為 第 七 旅 , 旅 長 王 以 哲 在 瀋 陽 城 內 與 榮 臻 嚴 令 團 長 王 鐵 漢 等 不 准 抵 抗)。 丁 、 蔣 中 正 自 南 京 赴 南 昌 督 師 。 戊 、 唐 生 智 、 李 揚 敬 自 湘 南 回 抵 韶 關 。 己 、 國 府 會 議 議 決 :(一)江 蘇 水 災 負 責 人 建 設 廳 長 孫 鴻 哲 免 職 ,(二)派 施 肇 基 為 國 聯 行 政 會 代 表 。 庚 、 漢 口 江 水 大 退 。
9月19(八 , 八) 甲 、 上 午 五 時 , 日 軍 第 二 師 團 攻 佔 瀋 陽 北 大 營 , 六 時 三 十 分 攻 佔 瀋 陽 城 及 兵 工 廠 、 迫 擊 砲 廠 、 飛 機 場 、 無 線 電 臺 , 監 視 省 政 府 主 席 臧 式 毅 , 榮 臻 化 裝 逃 出 。 乙 、 日 軍 關 東 司 令 本 庄 繁 在 瀋 陽 貼 出 佈 告 , 聲 稱 膺 懲 東 北 軍 權 , 其 司 令 部 自 旅 順 移 於 瀋 陽(正 午 十 二 時), 發 出 佈 告 , 不 以 東 北 舊 政 權 為 交 涉 對 手 。 丙 、 日 軍 政 佔 安 東 、 營 口 、 長 春(我 營 長 傅 冠 軍 殉 難)、 鳳 凰 城 、 本 溪 湖 。 丁 、 朝 鮮 日 軍 司 令 官 林 銑 十 郎 命 第 十 九 及 第 二 十 師 團 向 遼 吉 出 動(日 參 謀 本 部 制 止 , 向 琿 春 出 動 之 日 軍 停 止)。 戊 、 外 交 部 向 日 使 重 光 葵 提 出 緊 急 抗 議(下 午 六 時)要 求 日 軍 停 止 一 切 行 動 , 並 電 出 席 國 聯 代 表 向 國 際 聯 盟 報 告 。 己 、 張 學 良 在 北 平 協 和 醫 院 與 瀋 陽 榮 臻 通 話 , 命 對 日 軍 不 加 抵 抗 。 庚 、 中 央 於 晚 間 舉 行 緊 急 會 議 促 蔣 主 席 回 京 。 辛 、 張 繼 、 李 煜 瀛 、 吳 鐵 城 電 廣 州 當 局 即 息 內 爭 , 共 救 國 難(是 日 孫 科 、 馬 超 俊 等 亦 在 廣 州 商 寧 粵 合 作 辦 法)。 壬 、 日 本 內 閣 會 議 , 決 定 電 命 關 東 軍 不 得 擴 大 瀋 陽 事 變 。 癸 、 瀋 陽 日 本 總 領 事 林 久 治 郎 , 南 滿 鐵 道 會 社 總 裁 內 田 康 哉 電 告 日 外 相 幣 原 喜 重 郎 以 日 本 軍 事 行 動 計 劃 。 子 、 日 代 表 芳 澤 謙 吉 請 國 聯 理 事 會 不 必 重 視 東 北 地 方 事 件 。 丑 、 宋 子 文 與 重 光 葵 在 上 海 密 談 , 商 組 織 中 日 共 同 委
員 會 赴 瀋 陽 , 制 止 事 變 擴 大 。
9月20日(八 , 九) 甲 、 外 交 部 向 日 使 二 次 抗 議 , 要 求 日 軍 立 即 退 出 佔 領 地 區 。 乙 、 日 軍 佔 遼 寧 撫 順 、 昌 圖 、 蓋 平 。 丙 、 建 川 美 次 、 板 垣 征 四 郎 、 石 原 莞 爾 商 定 日 軍 向 北 滿 出 動 , 並 建 立 滿 洲 政 權(9月19日晚)。 丁 、 日 軍 第 二 師 團 長 多 門 任 瀋 陽 衛 戍 司 令 官 , 大 佐 土 肥 原 賢 二 任 市 長 。 戊 、 中 央 常 務 會 議 議 決 對 日 本 武 力 可 退 讓 , 交 涉 決 不 放 鬆 。 己 、 蔣 中 正 經 南 昌 返 抵 南 京 。 庚 、 張 學 良 電 令 東 北 各 軍 堅 忍 一 時 , 取 不 抵 抗 態 度 。 辛 、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電 勸 廣 州 當 局 精 誠 團 結 , 共 挽 沈 淪 。 壬 、 廣 州 當 局 電 吳 鐵 城 , 贊 成 息 爭 禦 侮 。 癸 、 中 國 共 產 黨 發 表 反 對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宣 言 , 發 動 民 眾 鬥 爭 , 反 抗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, 要 求 推 翻 國 民 黨 , 並 決 定 追 逐 襲 擊 國 民 黨 軍 隊 。 子 、 日 俄 在 莫 斯 科 密 商 東 北 問 題 。 丑 、 豫 鄂 皖 剿 匪 軍 宋 世 科 旅 收 復 英 山 。
9月21日(八 , 一 0) 甲 、 施 肇 基 要 求 國 際 聯 盟 理 事 會 對 東 北 事 變 採 取 行 動 , 制 止 事 變 擴 大 , 回 復 東 北 原 狀 , 考 慮 賠 償 款 額 。 乙 、 蔣 中 正 主 席 自 南 昌 回 南 京 , 即 召 開 會 議 , 決 定 設 立 特 種 外 交 委 員 會 , 戴 傳 賢 為 委 員 長 , 宋 子 文 副 之 , 顧 維 鈞 為 秘 書 長 , 蔣 及 于 右 任 、 孔 祥 熙 、 丁 惟 汾 、 陳 立 夫 、 顏 惠 慶 、 朱 兆 莘 為 委 員 。 丙 、 駐 美 代 辦 容 騤 照 會 國 務 院 , 請 照 九 國 公 約 、 非 戰 公 約 , 作 必 要 措 置 。 丁 、 美 國 務 卿 史 汀 生 勸 國 聯 秘 書 長 德 里 蒙 , 請 對 日 本 勿 過 用 壓 力 , 以 免 幣 原 外 相 制 止 軍 人 發 生 困 難 。 戊 、 本 庄 繁 電 請 東 京 增 兵 東 北 , 乘 機 解 決 滿 蒙 問 題(東 京 軍 部 未 允)。 己 、 朝 鮮 日 軍 渡 過 鴨 綠 江 。 庚 、 日 軍 於 下 午 二 時 攻 佔 吉 林 省 城 , 代 理 省 主 席 熙 洽 迎 降(時 主 席 張 作 相 丁 外 艱 在 錦 州)。 辛 、 日 艦 向 我 各 口 岸 出 動 , 日 軍 一 旅 團 自 朝 鮮 抵 瀋 陽 。 壬 、 據 報 瀋 陽 兵 工 廠 槍 械 被 日 軍 劫 去 者 值 一 萬 萬 元 以 上 。 癸 、 廣 州 國 府 通 電 , 對 內 救 卹 災 民 , 發 揮 民 治 , 對 外 力 保 主 權 , 共 紓 國 難 。 子 、 東 北 邊 防 公 署 參 謀 長 榮 臻 自 瀋 陽 逃 抵 北 平 。 丑 、 美 飛 行 家 林 白 視 察 江 北 災 區 。 寅 、 江 西 剿 匪 軍 蔡 廷 鍇 部 自 興 國 開 往 贛 州 , 蔣 鼎 文 部 亦 自 老 營 盤 向 西 北 移 動 , 紅 軍 襲 擊 不 逞 , 退 東 固 附 近 , 第 三 次 圍 剿 結 束(興 國 赤 化 極 深 , 蔡 部 糧 食 困 難 , 官 兵 亟 須 整 理 , 彈 藥 亦 待 補 充)(國 軍 損 失 約 三 萬 人)。 卯 、 上 海 抗 日 救 國 會 組 織 救 國 軍 。 辰 、 英 國 廢 止 金 本 位 。
9月22日(八 , 一 一) 甲 、 國 際 聯 盟 理 事 會 決 議(一)通 知 中 日 兩 國 , 勿 使 事 變 擴 大 ,(二)與 中 日 代 表 協 商 , 兩 國 立 即 撤 兵 ,(三)以 本 案 紀 錄 文 件 通 知 美 國 。 乙 、 美 國 務 卿 史 汀 生(Henry Stimson)告 日 使 出 淵 , 滿 洲 事 變 已 涉 及 九 國 公 約 及 非 戰 公 約(KelloggPact)問 題 。 丙 、 關 東 軍 通 過 土 肥 原 之 東 北 建 國 計 劃 。 日 本 首 相 若 槻 請 天 皇 抑 制 關 東 軍 之 跋 扈 行 動 , 天 皇 面 命 陸 軍 大 臣 南 次 郎 萬 勿 擴 大 瀋 陽 事 變 。 丁 、 日 本 駐 蘇 俄 大 使 廣 田 , 晤 蘇 外 長 李 維 諾 夫 , 聲 明 日 軍 行 動 以 南 滿 東 蒙 為 限 。 戊 、 關 東 軍 參 謀 長 三 宅 光 治 及 板 垣 征 四 郎 、 石 原 莞 爾 、 土 肥 原 賢 二 等 密 議 決 定 成 立 滿 蒙 共 和 國 , 以 溥 儀 為 首 領 , 熙 洽 、 張 海 鵬 、 湯 玉 麟 、 于 芷 山 、 張 景 惠 為 吉 林 、 洮 索 、 熱 河 、 東 邊 、 哈 爾 濱 鎮 守 使 。 己 、 本 庄 繁 命 關 東 軍 準 備 向 哈 爾 濱 出 動 。 庚 、 日 陸 軍 省 派 兵 務 課 長 安 藤 利 吉 到 瀋 陽 , 命 北 上 日 軍 勿 越 寬 城 子 , 勿 干 預 南 滿 鐵 路 以 外 之 鐵 路 , 勿 再 有 新 的 軍 事 行 動 。 辛 、 中 國 國 民 黨 告 全 國 同 胞 書 , 確 實 團 結 , 堅 定 沉 著 , 加 倍 刻 苦 。 壬 、 日 軍 佔 遼 源 、 鄭 家 屯 及 四 洮 鐵 路 , 並 派 飛 機 在 新 民 投 彈 。 癸 、 蔣 中 正 電 張 學 良 勿 受 日 方 脅 迫 承 認 二 十 一 條 。 子 、 蔣 中 正 在 京 市 黨 員 大 會 報 告 , 對 東 北 事 變 , 忍 辱 含 憤 , 暫 取 逆 來 順 受 態 度 , 以 待 國 際 公 理 判 斷 , 全 國 為 有 步 驟 奮 鬥 。 丑 、 各 方 勸 胡 漢 民 銷 假 。 寅 、 國 務 會 議 議 決 :(一)任 顏 惠 慶 為 駐 美 公 使 ,(二)任 梅 貽 琦 為 清 華 大 學 校 長 。 卯 、 中 國 共 產 黨 通 令 所 屬 黨 部 黨 員 , 加 緊 組 織 與 領 導
群 眾 , 反 對 日 本 的 暴 力 政 策 , 武 裝 保 衛 蘇 聯 , 消 滅 國 民
黨 政 府 。
9月23日(八 , 一 二) 甲 、 美 國 務 卿 史 汀 生 對 國 聯 之 處 置 表 示 同 情 , 但 不 贊 成 派 遣 調 查 團(中 國 要 求 派 調 查 團 , 英 贊 成 , 盼 美 參 加)。 乙 、 外 交 部 接 受 國 聯 決 議 。 丙 、 國 府 發 告 國 民 書 , 應 以 文 明 對 野 蠻 , 待 國 聯 之 公 理 解 決 , 盼 全 國 軍 隊 對 日 軍 避 免 衝 突 , 政 府 已 有 最 後 決 心 與 自 衛 準 備 。 丁 、 全 國 下 半 旗 並 停 止 娛 樂 。 戊 、 外 交 部 兩 次 抗 議 , 日 本 不 覆 , 本 日 又 提 第 三 次 抗 議 。 己 、 日 公 使 重 光 葵 致 書 日 外 務 大 臣 幣 原 , 抨 擊 日 軍 在 東 北 行 動 。 庚 、 瀋 陽 日 軍 散 發 佈 告 , 將 永 久 佔 領 。 辛 、 日 本 參 謀 本 部 令 關 東 軍 勿 得 進 至 洮 南 以 北 。 壬 、 日 軍 佔 領 通 遼 。 癸 、 日 軍 運 大 批 軍 火 赴 北 平 使 館 。 子 、 東 北 邊 防 公 署 及 遼 寧 省 府 移 設 錦 州 , 並 以 米 春 霖 代 理 遼 寧 省 政 府 主 席 。 丑 、 張 繼 自 北 平 到 南 京 , 即 偕 蔡 元 培 、 陳 銘 樞 赴 滬 轉 粵 , 進 行 和 平 。 寅 、 俄 外 次 加 拉 罕 告 莫 德 惠 , 俄 決 不 採 任 何 步 驟 , 使
東 北 現 在 情 形 更 演 成 較 為 困 難 之 狀 況 。
9月24日(八 , 一 三) 甲 、 美 國 政 府 正 式 照 會 中 日 政 府 請 避 免 再 有 軍 事 行 動 。 乙 、 美 國 務 卿 史 汀 生 授 權 日 內 瓦 美 領 事 吉 爾 白(Prentiss B.Gilbert)列 席 國 聯 理 事 會 以 備 諮 詢 。 丙 、 日 政 府 發 表 聲 明 , 否 認 東 北 係 軍 事 佔 領 。 丁 、 日 本 內 閣 會 議 議 決 , 關 東 軍 應 自 南 滿 鐵 路 兩 側 撤 退 集 中 鐵 路 附 屬 區 域 。 戊 、 日 本 關 東 軍 電 參 謀 本 部 , 如 天 皇 及 軍 部 約 束 其 行 動 , 將 於 滿 洲 獨 立 。 己 、 日 飛 機 在 錦 州 及 溝 幫 子 投 彈 , 並 襲 擊 平 遼 列 車 。 庚 、 日 軍 迫 袁 金 鎧 、 李 香 齋 、 于 �T 漢 等 組 織 瀋 陽 治 安 維 持 會(今 日 成 立)。 辛 、 吉 邊 鎮 守 使 李 杜 宣 佈 抗 日 , 設 自 衛 團 督 辦 處 。 壬 、 中 常 會 通 過 四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展 至 十 一 月 十 二 日
開 會 。
9月25日(八 , 一 四) 甲 、 施 肇 基 要 求 國 聯 理 事 會 派 中 立 委 員 會 監 視 日 本 撤 兵 , 日 代 表 芳 澤 謙 吉 主 中 日 直 接 談 判 。 國 聯 理 事 會 對 於 日 本 照 覆 認 為 滿 意 。 乙 、 日 軍 佔 領 洮 南 。 丙 、 日 飛 機 再 襲 北 寧 路 列 車 。 丁 、 中 央 頒 發 學 生 義 勇 軍 教 育 綱 領 。 戊 、 國 府 會 議 議 決 :(一)全 國 運 動 會 展 至 明 年 五 月 舉 行
,(二)設 立 全 國 經 濟 委 員 會 。
9月26日(八 , 一 五) 甲 、 上 海 各 大 學 學 生 到 京 請 願 。 乙 、 上 海 舉 行 抗 日 救 國 市 民 大 會 , 電 請 中 央 限 日 兵 退 出 佔 領 地 , 否 則 絕 交 宣 戰 。 丙 、 瀋 陽 四 庫 全 書 全 被 日 人 運 走 。 丁 、 蔡 廷 鍇 部 第 十 九 路 軍 集 中 贛 州 。
9月27日(八 , 一 六) 甲 、 日 軍 佔 領 洮 安 及 洮 昂 路 南 段 。 乙 、 哈 爾 濱 地 方 治 安 維 持 會 成 立 , 張 景 惠 為 會 長 。 丙 、 日 政 府 覆 美 國 照 會 , 聲 明 東 北 日 軍 如 不 受 攻 擊 , 將 不 採 取 進 一 步 之 敵 對 行 動 。 丁 、 張 學 良 命 張 作 相 代 理 東 北 邊 防 司 令 長 官(駐 錦 州)。
9月28日(八 , 一 七) 甲 、 南 京 中 央 大 學 學 生 冒 雨 赴 中 央 黨 部 及 外 交 部 請 願 , 毆 傷 外 交 部 長 王 正 廷 。 乙 、 中 央 發 表 誥 誡 全 國 學 生 書 。 丙 、 施 肇 基 請 國 聯 輔 助 中 日 談 判 , 日 代 表 芳 澤 拒 絕 。 丁 、 英 美 法 武 官 到 瀋 陽 調 查 。 戊 、 張 繼 、 蔡 元 培 、 陳 銘 樞 攜 蔣 中 正 函 到 香 港 , 汪 兆
銘 、 孫 科 、 李 文 範 自 廣 州 來 會 。
9月29日(八 , 一 八) 甲 、 蔣 作 賓 照 會 日 外 務 省 , 關 於 東 北 組 織 獨 立 政 府 一 事 , 在 日 兵 未 撤 以 前 , 日 政 府 應 負 全 責 。 乙 、 吉 林 代 主 席 熙 洽 宣 佈 改 省 政 府 為 長 官 公 署 , 由 日 軍 警 備 司 令 坪 井 授 印 。 丙 、 上 海 各 大 學 學 生 數 千 人 到 京 請 願 對 日 宣 戰 , 由 蔣 中 正 主 席 接 見 訓 話 。 丁 、 蔡 元 培 等 電 蔣 中 正 , 粵 方 要 求 蔣 下 野 與 粵 府 撤 銷
電 同 時 發 表 , 並 變 更 京 滬 衛 戍 組 織 。
9月30日(八 , 一 九) 甲 、 國 聯 理 事 會 休 會 兩 星 期 , 以 待 日 本 撤 兵 。 乙 、 領 袖 公 使(西 班 牙 使)電 各 國 及 國 聯 , 報 告 日 本 聲 明 撤 兵 後 破 壞 北 寧 路 情 形 。 丙 、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通 過(一)准 王 正 廷 辭 職 , 特 任 施 肇 基 為 外 交 部 長 ,(二)從 張 學 良 請 , 閻 錫 山 免 予 通 緝(10月3日由 國 府 發 表)。 丁 、 國 府 任 命 陳 銘 樞 為 京 滬 衛 戍 總 司 令 官 兼 代 淞 滬 警 備 司 令(粵 方 要 求)。 戊 、 國 府 明 令 保 持 紀 律 秩 序 。 己 、 第 二 批 上 海 大 學 請 願 學 生 到 京 , 由 蔣 主 席 接 見 。 庚 、 國 聯 教 育 考 察 團 抵 上 海(團 員 為R. H. Tawrey, P. Langevin等)。 辛 、 中 國 共 產 黨 宣 言 仍 將 繼 續 反 帝 國 主 義 者 及 國 民 黨 , 否 認 與 國 民 黨 共 同 抗 日 之 議 。 壬 、 天 津 日 本 駐 屯 軍 司 令 官 香 椎 浩 平 邀 溥 儀 至 日 本 兵 營 , 與 羅 振 玉 及 關 東 軍 參 謀 板 垣 征 四 郎 大 佐 之 代 表 上 角 利 一 相 晤 , 勸 赴 東 北 。 |